Cotras(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指南,以保护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如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采取必要措施,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另行取得同意等。
1.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确认会员注册、为提供会员服务而识别和认证用户、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根据有限实名制实施核实用户身份、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服务、在处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核实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处理各种通知、通知和投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运送货物、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和发票、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身份验证、年龄验证、支付和结算费用以及追债。
3. 处理投诉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投诉人的身份、核实投诉事项、联系和通知查明事实、通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或者信息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② 每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退出该企业/组织网站
但下列情形之一的,直至理由终结:
1)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调查或质询时,直至调查或质询结束
2)如因使用本网站而留下任何债权或债务关系,则该债权或债务关系将予以解决,直至相关债权或债务关系解决为止。
2. 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商品或服务供应完成并完成付款及结算为止
但下列情形之一的,直至相关期间结束:
1)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展示、广告、合同内容、履行等交易的记录。
- 展示和广告记录:6月
- 合同或订阅撤销、付款、货物供应等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解决记录:3年
2) 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规定保存通信事实确认数据
- 用户通信日期和时间、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次数以及发射机基站位置跟踪数据: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访问位置跟踪数据:3个月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公司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数据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接收者:<例)OOO卡株式会社>
- 接收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例)联合举办活动、发行合作信用卡等业务合作>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例)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信用卡支付账户信息>
- 收件人持有及使用期限:<例)根据信用卡发行合同的交易期间内>
第四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委托以下个人信息处理工作。
1. 电话咨询中心的运营
- 受托人(受托人):OOO CS中心
- 委托工作内容:接听电话、指导部门及员工等。
2. A/S中心运营
- 受托人(受托人):OOO Electronics
- 委托工作内容:向客户提供产品A/S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禁止为完成委托工作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限制再次委托、对委托人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委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果委托工作的内容或委托人发生变化,我们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立即披露。
第五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① 数据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1. 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如有错误,要求更正等
3. 删除请求
4. 请求暂停处理
② 个人信息主体因错误等原因要求修改或删除时,公司在修改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③ 个人信息主体因错误等原因要求修改或删除时,公司在修改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1款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数据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等代理人行使。此种情况下,您必须提交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规则附录11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⑤ 数据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数据主体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必填项目:<例)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件地址、i-PIN 号码>
- 可选:<示例)婚姻状况、兴趣领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 必填项目:<例)姓名、出生日期、ID、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i-PIN 号、信用卡号、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
- 可选:<感兴趣的领域,过去的购买历史>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IP地址、cookies、MAC地址、服务使用历史、访问历史、不良使用历史等。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届满或达到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再需要时,公司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② 当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经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将被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存储在不同位置。
③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取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该个人信息。
2. 如何销毁
该公司通过低级格式化等方式销毁以电子文件格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使记录不可恢复,并通过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本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行政措施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执行、员工定期培训等。
2.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安装、唯一识别信息的加密、安全程序的安装
3. 物理措施
计算机室、档案室等的访问控制。
第九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使用‘cookies’来保存并定期检索使用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② Cookie 是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小块信息,同时也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 Cookie 使用目的:通过识别用户访问的每个服务或网站的访问和使用模式、热门搜索词以及访问是否安全,为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 Cookie的安装/运行与拒绝:您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上方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来拒绝cookie的存储。
- 如果您拒绝存储cookies,您可能会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① 公司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的综合管理,并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数据主体的投诉和对损害进行补救。
▶ 个人信息保护经理
- 姓名 : 金学炳
- 职位:代表
- 联系方式:<010-3820-0104>、
、<053-942-8116>
※ 您将被连接至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部门名称:开发团队
- 负责人:崔多仁
- 联系方式:<070-4296-7365>、、<053-942-8116>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过程中产生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进行咨询。公司将会立即回应和处理数据主体的询问。
第11条(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数据主体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联系以下部门请求查阅个人信息。公司将尽力确保数据主体查看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得到及时处理。
▶ 接收和处理个人信息访问请求的部门
- 部门名称:开发团队
- 负责人:崔多仁
- 联系方式:<070-4296-7365>、、<053-942-8116>
第十二条(权利侵权的救济方式)
信息主体可以向下列机构询问有关个人信息侵犯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措施或进行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职责: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咨询
- 主页:priv韩国留学网
- 电话:(无区号)118
- 地址 : (58324) 全罗南道罗州市真兴路9号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3楼(光嘉岩洞301-2)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职责: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主页: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地址 : (03171) 首尔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 首尔市政府大楼4层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科: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实施和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 2025.03.10 起适用。